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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谈中国刑法中的“法定符合说”

来源:裕青论文网

在中国刑法中,有一项重要原则被称为“法定符合说”,指的是行为是否触犯刑法,应该以刑法规定的罪名和构成要件为准。在我国刑法法典的多个规定中,也都采用了这一原则。

“法定符合说”最早可以追溯到《大清律》。在此之前,中国刑法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范畴来规范对犯罪行为的解释。而随着刑法的发展,《刑法大綱》中首次提出了此概念。后来,这一原则被纳入了我国的《刑法》中。

所谓“法定符合说”,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,必须以刑法规定的罪名和构成要件为准。也就是说,当刑法规定了某个行为为犯罪时,只要行为人符合了该罪名下的构成要件,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同时,当行为不符合犯罪要件时,就不能视其为犯罪行为予以罚处。

总体而言,“法定符合说”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推进刑法的规范化都具有重要作用。同时,它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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